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彰显了市政府努力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和信心。
一 、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用了一个独立章节,对“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
200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1号)明确要求各省辖市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09年,省政府专门颁布《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将科学民主决策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每年进行考核。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2011年省政府出台的《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均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并规定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我市2009年发布的《常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55号)明确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将制度建设的责任进行了分解。虽然我市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已经建立了一些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还不够全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还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出台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为确保起草工作的有序进行,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实施进度和责任人员,抽调业务骨干从事起草工作。为充分了解辖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到溧阳市、新北区、天宁区开展了调研工作,并赴杭州、苏州、江阴等市进行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我办组织力量起草了初稿,经多次内部讨论和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公众参与,同年6月初,我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办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向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发放了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其意见。6月18日,我办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听取其意见,邀请知名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等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7月2日,我办组织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文件进行了论证会签。在充分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办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7月5日,我办向市政府提交了送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由于各种因素,没有正式下发。2011年至今,我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新要求新规定,增加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2年6月29日,我办组织将《规定》文稿在市政府、我办网站全文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8月20日,《规定》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涵义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
《规定》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规定》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此外,《规定》规定,市政府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谁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规定》第七条明确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同时明确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决策建议书、法律依据、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等材料。
五、《规定》是如何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
《规定》明确七项制度,以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一)风险评估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听取意见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订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市政府可以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三)听证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合法性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集体决定制度。《规定》规定,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为更好地听取民声、吸收民意,《规定》规定,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行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听取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六)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规定》规定,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决策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以调整吗?对调整程序有什么规定?
《规定》规定,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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