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州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此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营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八条。从规划、水源保护、设计、建设、水质保障、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障城市供水建设安全运行、正常运行。
三、对比1998年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常州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城乡供水将实现“同网同质”。我市城市与农村二元供水结构虽然已基本解决,但部分地区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还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与城市“同网、同质”的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是《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这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办法》要求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开展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实现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过城市供水向乡镇和农村的辐射,实现城乡用水“同网同质”,彻底解决乡镇和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办法 》依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要求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要求作了规范,并明确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住宅老小区要求由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改造计划,解决经费的筹措途径;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提供了保障。
四、《办法》对水质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水质监管部门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供水水质管理更加严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等污染源,给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保证供水安全,从制度上确保城乡居民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办法》明确了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规定环保、水利、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城市供水水质加强监测并定期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目前,我市供水水质已全面执行国家106项新标准要求,正在积极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的前期工作,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五、《办法》对供水应急保障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自来水是特殊的商品,供水服务是自然垄断属性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城乡供水部门的公共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稳定。《办法》重点对特殊供水各项服务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在因施工、维修等停水、降压供水的情况下,供水单位应当履行通知用户的义务,以便用户提前做好相应准备,特别是对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情况,要求供水单位采取送水车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六、《办法》中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有哪些是明令禁止的?
答:(一)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场所;
(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损坏城乡供水设施;
(五)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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