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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在10月16日召开的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议上,我市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剥离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职能后,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
  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同时,确保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待中央、省具体政策规定出台及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转企改制、撤销、整合等多种形式平稳推进改革。
  要保证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体制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平稳衔接,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
  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逐步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
  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属地管理。
  研究培育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改革办法。
  探索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办法。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聘用制度、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
  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相关部门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类别

改革目标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条件成熟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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