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5月15日至5月24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59867141@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群众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十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食品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依据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静态风险因素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确定企业初步风险等级,再运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确定食品生产企业本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初步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A级风险最低,D级风险最高。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指标〉的通知》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确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定,其中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为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否”的,风险分值为15分;食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记录使用《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对监管年度周期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比例放大确定,计算公式为:企业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分值×100/40。
第四章 信用分类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三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责任人因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较重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两批次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舆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
(二)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
(三)有一次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等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理的;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在下次监督检查中再次查实仍然存在的;
(六)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九条 除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列举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规定的其他应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信用类别。
第二十条 未发现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列举情形,信用类别为守信,一般按初步风险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连续两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按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信息,确认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对照《静态风险表》,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对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确定。
为满足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监管年度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同一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多次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打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上一监管年度周期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下一监管年度周期监管等级和监督检查次数。
第二十六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A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B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C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D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二十八条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生产企业生产者,在信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由市局主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手续,开辟行政许可、委托考核“绿色通道”,加快许可进度;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数;
(三)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四)积极扶持生产经营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评优评奖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做出规定,而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年度周期,是指前一年的12月1日到每年的11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0—15(含)分的为低风险(Ⅰ类)食品,15—20(含)分的为较低风险(Ⅱ类)食品,20—25(含)分的为中等风险(Ⅲ类)食品,25—40分的为高风险(Ⅳ类)食品。
序号
|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食品风险等级
|
分值(S)
|
1
|
粮食加工品
|
0101
|
小麦粉
|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
低(Ⅰ)
|
13.5
|
2
|
粮食加工品
|
0102
|
大米
|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
低(Ⅰ)
|
13.5
|
3
|
粮食加工品
|
0103
|
挂面
|
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
|
低(Ⅰ)
|
13.5
|
4
|
粮食加工品
|
0104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
低(Ⅰ)
|
14.0
|
5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1
|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
较低(Ⅱ)
|
18.0
|
6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2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
较低(Ⅱ)
|
18.5
|
7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3
|
食用动物油脂
|
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
|
较低(Ⅱ)
|
18.0
|
8
|
调味品
|
0301
|
酱油
|
酱油
|
较低(Ⅱ)
|
18.5
|
9
|
调味品
|
0302
|
食醋
|
1.食醋
|
较低(Ⅱ)
|
18.0
|
2.甜醋
|
较低(Ⅱ)
|
18.0
|
10
|
调味品
|
0303
|
味精
|
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
低(Ⅰ)
|
14.0
|
11
|
调味品
|
0304
|
酱类
|
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
较低(Ⅱ)
|
17.0
|
12
|
调味品
|
0305
|
调味料
|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
较低(Ⅱ)
|
18.0
|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
较低(Ⅱ)
|
17.0
|
13
|
调味品
|
0306
|
食盐
|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
高(Ⅳ)
|
25.5
|
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高(Ⅳ)
|
25.5
|
14
|
肉制品
|
0401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
|
高(Ⅳ)
|
26.0
|
2.熏烧烤肉制品
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4.油炸肉制品
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
|
高(Ⅳ)
|
25.5
|
6.其他熟肉制品
|
高(Ⅳ)
|
26.5
|
15
|
肉制品
|
0402
|
发酵肉制品
|
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
|
高(Ⅳ)
|
25.5
|
16
|
肉制品
|
0403
|
预制调理肉
制品
|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
高(Ⅳ)
|
26.5
|
17
|
肉制品
|
0404
|
腌腊肉制品
|
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
|
中等(Ⅲ)
|
23.0
|
18
|
乳制品
|
0501
|
液体乳
|
1.巴氏杀菌乳
|
高(Ⅳ)
|
27.0
|
2.高温杀菌乳
|
|
26.5
|
3.调制乳
|
高(Ⅳ)
|
27.0
|
4.灭菌乳
|
高(Ⅳ)
|
26.0
|
5.发酵乳
|
高(Ⅳ)
|
28.0
|
19
|
乳制品
|
0502
|
乳粉
|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乳清粉
|
高(Ⅳ)
|
28.0
|
20
|
乳制品
|
0503
|
其他乳制品
|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8.浓缩乳
|
高(Ⅳ)
|
26.5
|
21
|
饮料
|
0601
|
包装饮用水
|
1.饮用天然矿泉水
2.饮用纯净水
3.饮用天然泉水
4.饮用天然水
5.其他饮用水
|
中等(Ⅲ)
|
22.5
|
22
|
饮料
|
0602
|
碳酸饮料
(汽水)
|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
较低(Ⅱ)
|
19.5
|
23
|
饮料
|
0603
|
茶类饮料
|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
|
较低(Ⅱ)
|
19.5
|
24
|
饮料
|
0604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
中等(Ⅲ)
|
22.5
|
25
|
饮料
|
0605
|
蛋白饮料
|
1.含乳饮料
2.植物蛋白饮料
3.复合蛋白饮料
|
中等(Ⅲ)
|
22.5
|
26
|
饮料
|
0606
|
固体饮料
|
1.风味固体饮料;2.蛋白固体饮料;3.果蔬固体饮料
4.茶固体饮料;5.咖啡固体饮料;6.可可粉固体饮料
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
较低(Ⅱ)
|
19.5
|
27
|
饮料
|
0607
|
其他饮料
|
1.咖啡(类)饮料;2.植物饮料;3.风味饮料;4.运动饮料
5.营养素饮料;6.能量饮料;7.电解质饮料;8.饮料浓浆
9.其他类饮料
|
较低(Ⅱ)
|
19.5
|
28
|
方便食品
|
0701
|
方便面
|
1.油炸方便面;2.热风干燥方便面;3.其他方便面
|
较低(Ⅱ)
|
19.5
|
29
|
方便食品
|
0702
|
其他方便食品
|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
较低(Ⅱ)
|
19.5
|
30
|
方便食品
|
0703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较低(Ⅱ)
|
19.5
|
31
|
饼干
|
0801
|
饼干
|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
|
较低(Ⅱ)
|
17.5
|
32
|
罐头
|
0901
|
畜禽水产罐头
|
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
中等(Ⅲ)
|
21.0
|
33
|
罐头
|
0902
|
果蔬罐头
|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
较低(Ⅱ)
|
17.0
|
34
|
罐头
|
0903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
较低(Ⅱ)
|
17.0
|
35
|
冷冻饮品
|
1001
|
冷冻饮品
|
1.冰淇淋;2.雪糕;3.雪泥;4.冰棍
|
高(Ⅳ)
|
25.5
|
5.食用冰;6.甜味冰
|
较低(Ⅱ)
|
19.0
|
7.其他冷冻饮品
|
|
25.5
|
36
|
速冻食品
|
1101
|
速冻面米制品
|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
较低(Ⅱ)
|
19.5
|
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
较低(Ⅱ)
|
20.0
|
37
|
速冻食品
|
1102
|
速冻调制食品
|
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
中等(Ⅲ)
|
24.0
|
38
|
速冻食品
|
1103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中等(Ⅲ)
|
24.0
|
39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1
|
膨化食品
|
1.焙烤型
2.油炸型
3.直接挤压型
4.花色型
|
较低(Ⅱ)
|
19.0
|
40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2
|
薯类食品
|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
较低(Ⅱ)
|
18.0
|
41
|
糖果制品
|
1301
|
糖果
|
1.硬质糖果;2.奶糖糖果;3.夹心糖果;4.酥质糖果
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6.充气糖果;7.凝胶糖果
8.胶基糖果;9.压片糖果;10.流质糖果;11.膜片糖果
12.花式糖果;13.其他糖果
|
较低(Ⅱ)
|
17.5
|
42
|
糖果制品
|
1302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1.巧克力
2.巧克力制品
|
较低(Ⅱ)
|
18.0
|
43
|
糖果制品
|
1303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1.代可可脂巧克力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较低(Ⅱ)
|
18.0
|
44
|
糖果制品
|
1304
|
果冻
|
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
中等(Ⅲ)
|
20.5
|
45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1
|
茶叶
|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
较低(Ⅱ)
|
15.5
|
46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2
|
茶制品
|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
较低(Ⅱ)
|
16.0
|
47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3
|
调味茶
|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
较低(Ⅱ)
|
16.0
|
48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4
|
代用茶
|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
较低(Ⅱ)
|
16.0
|
49
|
酒类
|
1501
|
白酒
|
1、白酒
|
高(Ⅳ)
|
25.5
|
2、白酒(液态);3、白酒(原酒)
|
高(Ⅳ)
|
25.5
|
50
|
酒类
|
1502
|
葡萄酒及果酒
|
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
中等(Ⅲ)
|
20.5
|
51
|
酒类
|
1503
|
啤酒
|
1.熟啤酒;2.生啤酒;3.鲜啤酒;4.特种啤酒
|
较低(Ⅱ)
|
19.5
|
52
|
酒类
|
1504
|
黄酒
|
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较低(Ⅱ)
|
19.5
|
53
|
酒类
|
1505
|
其他酒
|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
|
较低(Ⅱ)
|
19.5
|
54
|
酒类
|
1506
|
食用酒精
|
食用酒精
|
较低(Ⅱ)
|
16.0
|
55
|
蔬菜制品
|
1601
|
酱腌菜
|
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
中等(Ⅲ)
|
22.5
|
56
|
蔬菜制品
|
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
|
较低(Ⅱ)
|
16.0
|
57
|
蔬菜制品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
|
较低(Ⅱ)
|
16.0
|
58
|
蔬菜制品
|
1604
|
其他蔬菜制品
|
其他蔬菜制品
|
较低(Ⅱ)
|
16.0
|
59
|
水果制品
|
1701
|
蜜饯
|
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话化类;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
中等(Ⅲ)
|
20.5
|
60
|
水果制品
|
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
较低(Ⅱ)
|
20.0
|
6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
较低(Ⅱ)
|
17.0
|
62
|
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
较低(Ⅱ)
|
17.5
|
63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2001
|
可可制品
|
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
低(Ⅰ)
|
14.5
|
64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2002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
低(Ⅰ)
|
14.0
|
65
|
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
低(Ⅰ)
|
14.0
|
66
|
水产制品
|
2201
|
干制水产品
|
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
|
中等(Ⅲ)
|
20.5
|
67
|
水产制品
|
2202
|
盐渍水产品
|
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
|
中等(Ⅲ)
|
20.5
|
68
|
水产制品
|
2203
|
鱼糜及鱼糜制品
|
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
|
中等(Ⅲ)
|
20.5
|
69
|
水产制品
|
2204
|
冷冻水产制品
|
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
|
中等(Ⅲ)
|
21.0
|
70
|
水产制品
|
2205
|
熟制水产品
|
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
|
中等(Ⅲ)
|
21.0
|
71
|
水产制品
|
2206
|
生食水产品
|
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
|
中等(Ⅲ)
|
21.0
|
72
|
水产制品
|
2207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
|
中等(Ⅲ)
|
21.0
|
7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1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
|
较低(Ⅱ)
|
15.5
|
74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2
|
淀粉糖
|
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
低(Ⅰ)
|
14.5
|
75
|
糕点
|
2401
|
热加工糕点
|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4.炒制类糕点
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
中等(Ⅲ)
|
24.5
|
76
|
糕点
|
2402
|
冷加工糕点
|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
2.西式装饰蛋糕类;3.上糖浆类;4.夹心(注心)类;5.糕团类
6.其他类
|
中等(Ⅲ)
|
22.5
|
77
|
糕点
|
2403
|
食品馅料
|
月饼馅料、其他
|
中等(Ⅲ)
|
24.5
|
78
|
豆制品
|
2501
|
豆制品
|
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
|
中等(Ⅲ)
|
20.5
|
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
中等(Ⅲ)
|
21.0
|
79
|
蜂产品
|
2601
|
蜂蜜
|
蜂蜜
|
中等(Ⅲ)
|
20.5
|
80
|
蜂产品
|
2602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中等(Ⅲ)
|
20.5
|
81
|
蜂产品
|
2603
|
蜂花粉
|
蜂花粉
|
中等(Ⅲ)
|
20.5
|
82
|
蜂产品
|
2604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中等(Ⅲ)
|
20.5
|
83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1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
高(Ⅳ)
|
30.0
|
84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2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
高(Ⅳ)
|
30.0
|
85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
|
高(Ⅳ)
|
30.0
|
86
|
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
低(Ⅰ)
|
14.5
|
87
|
食品添加剂
|
3201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计生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
较低(Ⅱ)
|
17.5
|
88
|
食品用香精
|
3202
|
食品用香精
|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
较低(Ⅱ)
|
17.5
|
89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3203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
中等(Ⅲ)
|
20.5
|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共10项。
食品类别: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
序号
|
监督检查内容
|
评价
|
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
|
*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是£否
|
|
|
*T.1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是£否
|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否
|
|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是£否
|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否
|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否
|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否
|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是£否
|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否
|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是£否
|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是£否
|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是£否
|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是£否
|
|
|
3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是£否
|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是£否
|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是£否
|
|
|
*T.2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是£否
|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否
|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是£否
|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是£否
|
|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否
|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否
|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是£否
|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否
|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是£否
|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否
|
|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是£否
|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否
|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是£否
|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是£否
|
|
|
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
£是£否
|
|
|
*T.3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是£否
|
|
|
*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是£否
|
|
|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是£否
|
|
|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是£否
|
|
|
5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是£否
|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是£否
|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是£否
|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是£否
|
|
|
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是£否
|
|
|
6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是£否
|
|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否
|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是£否
|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是£否
|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否
|
|
|
*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是£否
|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否
|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是£否
|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是£否
|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否
|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是£否
|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否
|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否
|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否
|
|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否
|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否
|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是£否
|
|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否
|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是£否
|
|
|
*9.4
|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是£否
|
|
|
*9.5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是£否
|
|
|
*T.9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
|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否
|
|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否
|
|
|
*T.10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是£否
|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是£否
|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是£否
|
|
|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是£否
|
|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否
|
|
|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否
|
|
|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是£否
|
|
|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是£否
|
|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是£否
|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是£否
|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否
|
|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是£否
|
|
|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否
|
|
|
14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是£否
|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 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 年度) (编号 )
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营业执照编号或信用代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上年度信用风险等级
|
|
静态风险
|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
动态风险
|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
初步风险等级
|
初步风险等级得分
|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
初步风险等级
|
□A级 □B级 □C级 □D级
|
信用分类
|
(在存在的情况前打“√”)
一、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3.其他情形:
□
出现三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
□
企业责任人因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
二、信用类别为较重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的情形:
□
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出现两批次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
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舆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三、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在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的情形:
□
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
□
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
□
有一次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等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理的;
□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在下次监督检查中再次查实仍然存在的;□ 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
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四、可以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的情形:
□
连续两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
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
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
下一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
|
□A级 □B级 □C级 □D级
|
备注
|
|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附件2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制度(试行)》),现就《制度(试行)》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制度(试行)》的必要性
1.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2.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验收标准》明确“示范引领”项目中信用监管为必选项,需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专业模型。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行之有效的食品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二、《制度(试行)》的起草过程
今年4-5月份,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资源及渠道广泛收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制定了《制度(试行)》初稿,先后征求了市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最终形成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制度(试行)》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由七章共32条组成,针对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信息归集、风险等级、信用风险、程序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界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概念,规定适用范围,确定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信息归集”,主要明确制定食品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范围、信息归集方式等。
第三章“风险分级”,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分级的确定进行规定,包括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计算。
第四章“信用分类”,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和信用修复等。
第五章“程序要求”,规定静态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分值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结果运用”,强调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相关激励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对《制度(试行)》的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