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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将调整医保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主要特征为“四提高一明确”。即:
  一是提高退休(职)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保底金额。调整前: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360元,按360元标准划入;71周岁以上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420元,按420元标准划入。调整后: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我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共有退休(职)人员25.2万人,其中年龄分布为:不满71周岁18.1万人,71周岁以上7.1万人。此次调整将会惠及这个群体中个人账户偏低的一部分参保人员,据测算,调整后基金全年增加支出约为211万元。
  二是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补助标准。调整前: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调整后:补助限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目前享受重症精神病门诊药费补助的登记人数有2127人,其中职工医保1703人,居民医保424人。据测算,调整后基金全年增加支出约为30万元。
  三是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前:2014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未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40元/人,”“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50元/人。调整后:2015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据测算,调整后财政补助金额比2014年增加约1400万元,进一步充实基金,为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四是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前: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年。调整后: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年。进一步为因重病、大病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五是进一步明确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调整前:根据常政发﹝2000﹞68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退休(退职)人员,按上年本人退休金总额的5%划入。”常政发﹝2008﹞118号文件对个人账户的划拨方式进行了调整,“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以本人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基数每半年预划拨一次”。调整后: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划拨基数以划拨上月当时的本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准。通过明确划拨基数,进一步促进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政策,从而能更好地运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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