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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快常州低碳城市建设工作,在全市形成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按照市政府及《常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市发改委制定了《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66号),常州被列入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切实做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低碳发展氛围,出台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低碳领域有特色有亮点的均可申报。

三、申报方法

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和认定四个步骤进行,申报单位可通过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将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市区发改部门。市属单位直接报送至市发改委。

四、政策支持

“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将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在单位形象宣传、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业务拓展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优先将入选单位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争取绿色金融方面的支持。

(五)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入选单位参与国内碳交易,运用碳资产、碳金融等手段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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