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作为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区域化集中管理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坐落在新北区这片热土上,以其各项特殊的开放合理政策吸引着广大出口导向型企业和物流企业关注的目光。
为此,我们结合出口加工区进区企业分类指引、近期企业关注热点和部分政策解读进行了初步梳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由海关监管的、采用封闭式围网进行卡口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专业园区。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实施视同境内关外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各类配套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功能区。目前,特殊区域已经成为各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
特殊区域的健康发展关键在地方政府,重点是引导符合特殊区域政策导向的企业入区发展,以更好地发挥特殊区域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新设特殊区域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特殊区域具备五项基本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4、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
5、区内企业不征增值税
区内企业生产和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
而常州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江苏省重点规划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作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地区,常州出口加工区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加工贸易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有利于实现管理资源、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哪些类型的企业适合进驻出口加工区发展?
根据特殊区域企业一头联结国际市场和资源,另一头联结国内市场和资源的“两头”兼顾情况,上一问题所述税收优惠政策适合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为主的以下企业入区发展:
Ⅰ、保税加工类企业
①“两头在外”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国外,产品全部出口国外。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E三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②“一头在内、一头在外”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国内,产品全部出口国外。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CE三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③“一头在内、外,一头在外”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国外,部分来自国内,产品全部出口国外。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E四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④“一头在外,一头在内,成品低税率”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国外,产品全部内销国内,办理进口手续,内销产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DE四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内销按成品征税关税税率低于原料的政策。
⑤“一头在内外,一头在内,成品低税率”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国外,部分来自国内,产品全部内销国内,办理进口手续,内销产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D四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内销按成品征税关税税率低于原料的政策。
⑥“两头均在内、外,成品低税率”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国外,部分来自国内,产品部分出口国外,部分内销,内销产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D各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内销按成品征税关税税率低于原料和区内不征增值税的政策
Ⅱ、保税物流类企业
⑺“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同一国与地区,或不同国与地区),或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国难日,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国外。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E四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⑻“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或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国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向国内配送的企业。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E四项优惠政策。
Ⅲ、保税服务类企业
⑨“研发与检测”型
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BCE四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不征增值税政策。
⑩服务外包型
企业可利用和受惠政策:AE两项优惠政策。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不征增值税政策。
Ⅳ、不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① 内销成品高税率型企业
以面向国内市场内销征税进口为主,而且成品进口关税税率高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② 非保税物流企业
主要经营以非保税内贸货物为主的仓储物流企业。
③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的生产型企业。
三、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内销征税问题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减免税进口货物因转让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征税款的,应按照其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计算完税价格补征税款,而对于在进口时已经征收的税款不应再重复计征。鉴此,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申报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在其转内销时,除需补征关税外,同时还应对因补征关税所产生的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补片。
四、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过程中不作价设备结转有关问题的解读
对确因加工贸易企业转型、转移需要将企业整条或若干条生产线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已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宽广)5号)规定,凭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一投资主体证明材料,为企业办理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对列入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30号公告列名技术规格范围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因企业搬迁,申请将2008年9月15日前已备案《不作价手册》且已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使用的,准予企业办理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结转时免于征收关税及增值税。
五、加工区内企业在进行国内采购材料进区时,哪些可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需提醒注意的是,依据该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六、加工区内企业有一批没有经过加工的保税货物要内销出区,可以办内销么?可以的话要怎么办理?
根据署加发[2007]16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海关同意,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企业将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货物出区时,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其实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您所在企业可以报经海关审核同意,按这种方式,可以将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运处区外销售,应按照“成品进出区”申报。
七、生产企业在海关证书到期时,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要哪些材料?
企业可以携带以下材料去常州海关办事大厅办理换证手续: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二是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四是《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五是《报关人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六是《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若某公司有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客户具有进出口权,想将他们生产的半成品先送入保税仓库,然后从保税仓库转到一家加工厂加工成成品后,由加工厂办理出口手续,这样客户将半成品送入保税仓库后货物实际出口后能否享受到退税?产品的所有原材料都是国内的,是否有更可行的办法帮助客户享受到退税?
以上是一个典型案例,就其表述而言,该公司客户的货物不适合存入保税仓库,但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只要货物从仓库实际离境后(或存入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这是因为,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的管理规定》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来源:出口加工区根据海关总署两区协会网站、省海关保税区域协会内刊和海关有关文件等整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