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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水文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保障,水文监测资料为防汛防旱、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交通航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大量的技术依据。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使我市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水文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水文工作的服务重心发生转变。水文工作由原来的主要为国家和省提供水文监测资料,逐步转向重点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从而带来了水文管理体系的变化。二是水文监测的内容逐步延伸。水文监测内容由主要开展水体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不断向水生态、水环境等领域延伸,从而带来了水文监测职责的变化。三是水文监测设施向多元化发展,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占主导,发展为国家、地方水文测站并存的局面,从而带来了水文管理范围的变化。
由于国家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普遍性、原则性,难以兼顾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我们认为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就下列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水文管理主体
根据《江苏省水文条例》和常编[2007]13号批复,市水文局已被纳入我市行政管理体系,实行省、市双重领导,因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关于水文事业规划
目前,我市尚没有编制全市性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因此,《办法》第七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关于市级水文站网管理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市的市级水文测站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国家和省水文条例调整的对象重点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对地方水文测站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市级水文测站管理,《办法》(第二章)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统筹规划布局。通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统筹布局市级水文测站站点。二是完善建设措施。对市级水文测站项目的建设程序、经费保障和工程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加强设施保护。对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市级水文测站的,规定了严格的迁移程序。
    (四)明确了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源地、水功能区,地下水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工作。《办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便我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开展相关的考核工作。
    (五)建立了水文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以避免在社会上引起相关信息的混乱。
    (六)关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
    水文监测环境直接关系到水文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保证水文监测成果科学、准确,《办法》第五章结合我市水文管理工作实际,对省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根据水文监测的特殊性要求和我市水文测验设施发展变化情况,规定了监测环境保护的范围。二是为了适应水文管理工作的操作性要求,结合我市的实践经验,规定了工程建设可能对水文监测产生影响的保护措施。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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