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州富民 >> 文件下载 >> 正文

常州市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4〕259号)文件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确定2015年第一批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地区和项目的通知》(苏财社〔2015〕22号、苏残计〔2015〕1号)文件要求,我市将面向社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能力测评。为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宗旨目的
  残疾人职业介绍和职业能力测评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的是为了方便残疾人求职登记,增加适合他们的岗位、工种的选择范围。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调节的作用,提高社会机构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二、购买服务项目
  残疾人职业介绍和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常州市人社局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承接服务的意愿,具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实施残疾人服务项目经验;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
  4.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四、就业服务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就业服务对象必须为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的无业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满一年并且实际就业满一年及以上的、单位为其缴纳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3.残疾人有明确的工作岗位,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1000元补贴,每名残疾人只限补贴一次。
  2.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完成一名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给予100元补贴,每名残疾人只限补贴一次。
  六、申报流程
  1.服务机构受理前来求职的残疾人,应先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对残疾人信息,经确认备案后方可开始职业能力测评和职业介绍。
  2.服务机构满足上述补贴条件的,可于每年6月、12月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残联审批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审核拨付。
  七、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机构,应填报《常州市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和《常州市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始证件经审核退回):
  1.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3.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满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连续三个月份的工资发放凭证;
  7.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报告。
  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补贴的,提供上述材料1至7项;申领测评补贴的,提供上述材料第1-3项和第7项。
  八、监督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对承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加强对其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做好求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对并备案,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核程序。市残联和市人社要对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实际就业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制定承接主体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切实提升推介就业成功率。市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暂行二年。溧阳、金坛、武进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办法。

    常州市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补贴暂行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