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自2001年我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实施封井禁采以来,我市Ⅱ承压以下的深层地下水开采已经得到严格控制,年开采量从2000年的6674万立方米下降到2011年的93万立方米,深层地下水位则上升了19.03米,每年平均上升1.73米。常州市区的地面沉降亦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封井禁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由于自来水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不断提升,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节约成本开支,开始利用浅层地下水来部分代替自来水,以解决用水需求。为防止发生因浅层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新的地质灾害,保护浅层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精神,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我市浅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管理,加强浅层地下水的保护,预防因浅层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新的地质环境灾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浅层地下水的概念,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
2、浅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原则。今后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将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同时,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作为水温空调,对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自来水能够满足其需要的建设项目,今后将严格控制取用浅层地下水。
3、取用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精神,今后所有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一律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其中申请年取水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4、强化浅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必须在取水井口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对年取水量少于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浅表井,《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水资源费、以规范对小量取水单位和个人水资源费的征收行为,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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