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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推进常州市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文广新局于2017年12月27日联合印发《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1年常州市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同年3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教〔2011〕12号)。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常州市文物保护工作,为常州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管理办法5年的期限已到,而且执行试行办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有待在新的办法中予以补充、解决。为了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本办法。

该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的要求,切实推进常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作,推动文化常州迈上新台阶。

二、《办法》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4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常州市实际,出〕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文物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调查发掘、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文物保护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等。

(三)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主要分为全额资助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全额资助主要针对市直管及国有产权的文物保护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奖代补主要针对由辖区文物主管部门筹资改造修缮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改造修缮的文物保护项目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项目。

(四)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项目实施主体需具有辖区文物部门、市级文博单位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资格。

(五)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在计划实施项目的上一年度10月份,市文广新局受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项目由相关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上报。

2、项目审查。市文广新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3、项目确定。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先行、保障重点等原则,在每年2月份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六)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项目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3、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4、明确项目单位、辖区财政文物主管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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