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现将《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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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南大街290号溧阳生态环境局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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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附件2: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
附件1:
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具体范围
(一)I类区域
1.南山大道、茶亭路(规划)、焦尾琴大道、宁杭高铁、省道239(S239)合围区域。
2.市区各港口码头。
(二)II类区域
南山大道、明珠大道、焦尾琴大道、宁杭高铁、国道104(G104)、溧宁高速(G4012)、扬溧高速(G4011)、阜溧高速(S35)合围区域中除I类区域以外部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I类区域内所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阶段(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II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阶段(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
三、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
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牌登记、排放阶段认定和监督抽测工作;
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征收办:负责房屋拆除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城管局:负责园林工程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业企业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公安局:配合做好对上路行驶的轮式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相关镇(街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溧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常州市《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溧阳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替代原《市政府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溧政发〔2020〕3号)。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需要
为加强移动源管理,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省、市对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均有明确规定。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2021年,虽然我市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两项指标均达到省定约束性考核目标,但绝对浓度值仍然较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均远超其他机动车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最为切实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等 11 部委联合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关于印发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40 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已完成划定的,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3.《常州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常污防攻坚指办〔2019〕26 号):市区及溧阳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结合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4.常州市《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21〕15号):“五、溧阳市可参照划定禁用区”。
5.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溧政办发〔2021〕25号):“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通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禁用区划扩大
原《通告》中,我市禁用区范围主要为:南山大道、宁杭高铁、中关村大道、史侯大道(S239)合围区域。本次调整范围主要增加了三块区域,一是北边界有所扩大:Ⅰ类区北边界不变,仍为省道239(S239),向西延伸至宁杭高铁;Ⅱ类区北边界则调整为阜溧高速(S35)。二是西边界有所扩大:Ⅰ类区西边界由中关村大道向西增加至宁杭高铁及焦尾琴大道(主要为增加昆仑街道蒋店周边区域);Ⅱ类区由宁杭高铁西扩至溧宁高速(G4012)、扬溧高速(G4011)(主要为增加昆仑街道新昌周边区域)。三是南边界有所扩大:Ⅰ类区南边界由宁杭高铁向南调整至规划茶亭路(主要为增加古县街道城市区域);Ⅱ类区南扩至明珠大道(主要为增加古县街道周边区域)由焦尾琴大道、南山大道合围区域。
(二)禁用标准提高
原《通告》中,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等级为国Ⅰ及以下。本次调整为根据区域位置设置Ⅰ类区、Ⅱ类区,其中I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柴油的程机械;Ⅱ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标准的柴油机的机械。
调整原因:截至2022年1月底,我市累计登记上牌非道路移动机械1976台。其中国Ⅲ机械为1043台,占比达52.8%,国Ⅱ机械为406台,占比达20.5%,国Ⅰ及以前的为527台,占比仅为26.7%。国Ⅱ及以上(国Ⅲ+国Ⅱ)机械达到总登记机械数量的73.3%。因此,原通告中城市核心区域仅要求国Ⅰ及以上的管控要求,明显过于宽松。经测算,国Ⅱ及以上机械完全能满足Ⅰ类区、Ⅱ类区各类工地施工要求。
(三)部门监管职能有所调整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监管职能有以下调整,由于溧阳市街道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古县街道,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街道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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