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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促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市拟设立了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实际,拟订《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推进财政支农方式转变,探索“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财政部、江苏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拟设立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经组织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拟定《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对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基金运作和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收益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发展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发展基金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常州市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

(二)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各方按照《办法》要求,各司其职。

(三)明确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经营,无表决权,但可能涉及股东权益重大损失的事项除外。通过投资标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发展基金按照《办法》要求的决策程序进行项目投资。

(四)明确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为确保基金投资资金全额回收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顺利实现,基金原则上应保留优先清算权,同时与投资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签订书面的股权收购协议,并针对此项约定提供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出具书面《差额补齐承诺函》。如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经管理公司提议,经基金合伙人表决同意,不再对该项目投资,并视情况决定提前收回投资。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对出现的投资项目损失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维持发展基金正常运行;投资损失超过10%(含10%),发展基金暂停新增业务,由管委会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五)明确发展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发展基金存续期内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固定收益分配日,在固定收益分配日首先支付基金管理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的管理费,然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对应出资的门槛收益。发展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按《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发展基金存续时间期满或基金亏损达到10%后,由合伙人会议选择是否存续,若选择不再存续,报经管委会审定后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六)明确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展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在发展基金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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