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地税稽查局查处了Y塑胶有限公司偷税案,该案主体于2001年10月25日登记成立,2009年度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11387868.30元,利润总额176228.65元,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面积为29210.90平方米,已申报缴纳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7472.00元,少申报缴纳40160.70元;
2、该公司2009年取得已入账的厂房租金收入59万元未申报纳税。
地税稽查局认定,该企业虽然账面上已体现各期的房租收入,但是未按期真实申报房产税、营业税及各地方税费,造成事实上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了偷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理应受到处罚。对该纳税人处追缴税费144590.70元,加收滞纳金20379.50元。认定偷税,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0967.85元。
【案例评析启示】
1.本案采取实地检查和调账、调查外围相关联企业及企业内部沟通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并通过多角度地分析思考,是该案查深查透的重要原因。
2.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税收辅导。特别是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企业的房产使用情况、企业用地情况要深入调查,建立台账,摸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基,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各地方小税费种。
3.以往,税务征管部门对各地方小税费的征管均结合在税务征管部门对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这一做法形成习惯后,有的企业就会有一个错觉:认为小税费在平时是无所谓的,不太注重企业自身的申报义务,账面上按期体现各种收入就行了,结算的时候等着税务人员上门收缴。这样会造成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既要被补税又要被处罚,企业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况且国税发[2009]79号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各纳税人,非税务部门。
为此,要对纳税人作个提醒:企业等着税务部门年底来收税的做法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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