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促进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制度有效实行,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7〕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公职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律师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政府法制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推行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纲略的背景下,在改革律师制度,完善律师结构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建立和践行公职律师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于2018年底专门出台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常州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7〕76号)推进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市应急管理局作为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各类涉法事务较多,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很高,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提供补充和助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
《管理规定》共九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管理规定》制定目的、公职律师的概念以及公职律师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明确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的基本条件,担任公职律师后的职责范围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明确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条件及公职律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明确市应急管理局担任公职律师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的条件要求及办理程序。
第五章 执业管理。明确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执业过程中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明确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及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第七章 执业保障。明确市应急管理局对公职律师执业在场所、工作条件、经费保障以及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方面的予以保障支持的规定。
第八章执业责任。明确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明确《管理规定》的生效时间。
三、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是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是参加应急管理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五是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二是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三是保守在执业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是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应急管理系统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执业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是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可为局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三是公职律师可以受局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委托,在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的情况下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四是局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市应急管理局材料。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
五、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的执业保障
(一)局相关部门和公职律师所在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二)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三)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上级机关选调、遴选法治相关岗位人员的,公职律师应当优先考虑。
(四)市应急管理局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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