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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1   字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L250403092、L250403092-a两项项目价格,医保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及时做好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2日起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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