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L250403092、L250403092-a两项项目价格,医保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及时做好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2日起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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