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文化资源,记录着我国千年的城市发展史,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常州有着近四千年的文明史和两千五百多年的建城史,于2015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常州市财政局紧紧围绕财政职能,多措并举,在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十四五”以来,市级财政共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1080万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700余万元,重点支持历史文化资料数据应用拓展、常州古建筑研究等项目,共资助寺墩、象墩遗址保护方案编制、吕思勉故居修缮工程等137个文保项目。争取上级专项资金4429万元,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
二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印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两个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在制度设计中着力体现互补性和倾斜性,对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文保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管理,通过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支持。
三是提升政府投资引导水平。“十四五”以来市级财政将青果巷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大运河季子文化展示中心和南市河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提升等9个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达48.89亿元,下达政府债券资金6.89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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