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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

发布日期:2017-08-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生〔2017〕139号)要求,凡2004年以来已换(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药品至今的医疗机构,均应申请换发许可证,常州食药监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安排,要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于8月底前上报换证申请材料,10月底前常州局完成材料受理、审查及现场检查工作。

一是摸清家底,据统计,全市目前有6家医疗机构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现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分别通知各单位负责人员,详细告之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期限,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换证工作。二是同市卫计委联系,利用该单位信息平台向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信息推送,让确需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了解政策,及时上报申请材料。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常州局将组织人员采取网络平台和实地指导等方式对换证工作的政策、资料准备情况作详细解释和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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