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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新办法》的背景。2009年8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为全国首批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市2009年的《办法》制定比较早,随着上级政府及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我市2009年《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保障对象、申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明显滞后。为此,决定修订2009年《办法》,以完善和健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市委市政府住房保障目标。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新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一种家庭,两种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公共租赁住房向政府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多元化。2009年《办法》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为政府,修订后的《新办法》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级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这个原则决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房源供应渠道多元化。第十五条明确了三个方面投资主体:一是市、区人民政府,二是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三个方面投资主体投资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的住房都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这个三个主体中,市人民政府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主要解决本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面向本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也更加多样化。《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

  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产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贯彻“只租不售”的指导思想,从严管理产权产籍,《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第十九条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六、关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核准。《新办法》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中增加了“家庭财产”,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户籍、收入、住房和家庭财产;同时要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书面同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信息;由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准。《新办法》同时增加了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六种情形:一是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二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住房;三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四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五是在本市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金未满5年;六是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关于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新办法》规定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一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同时明确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送。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新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类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支付。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有利于减轻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各类开发园区、企业吸引人才。因此,《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与其他普通商品房小区一样实行物业管理和长效管理,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出现的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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