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武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常州武进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常州市武进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武人社〔2019〕65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背景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34号)、《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常州市武进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武政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制定,在基本沿袭省政府93号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个性化、特色化和本地化,既与省政府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又有武进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规程》的特点

《规程》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了调整,将被征地农民分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规定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补助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武进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月折算)的20%的1.1倍。该年龄段人员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三、重点内容解读

(1)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即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保障的人员。

保障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曾在县(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已享受城镇职工待遇人员;2、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3、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

(2)保障对象产生

由村民委员会(含居委会)指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数量提出保障人员名单,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预审,预审确定的名单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办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定确认,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保障办法及待遇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实行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补助35000元。

2、第二年龄段(劳动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第三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850元。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再适当提高领取标准。

上述三种保障办法必须同时实行,每个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一个年龄段的保障待遇。

(4)个人分账户概念、用途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个人分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逐月为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发放养老补助金;为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如何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1)劳动年龄段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3)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领取养老补助金,取消其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选择领取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4)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被征地时仍在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选择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间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5)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等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保障对象本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