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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精神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自主创业基地,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表彰残疾人自主创业典型,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苏财社〔2007〕103号)和《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常政发〔2006〕17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2.适用时限:残疾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3. 适用原则: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
  (1)、凭《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享受此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如已经享受,则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2)、城镇或农村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养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种养殖种类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 家禽10000羽以上3000、生猪100头以上3000、水产30亩以上3000、水果30亩以上3000、苗木30亩以上3000、加工手工业50000元以上3000。
  (3)、凡符合省、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各级残联确认并挂牌的基地,分别有省、市、区三级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次年起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
  (4)、残疾人用于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常政发[2009]3号”文件执行。
  (5)、精神和智力残疾的残疾人,应尽量安排工疗机构劳动康复庇护。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街道残联经实地核查,出具核准意见,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是否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证明,报区残联审核;符合本办法之规定,区残联先行一次性按实拨付自主创业残疾人补贴资金。
  各区残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5日,将当期残疾人自主创业情况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填写《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3),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经市残联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市残联按实核拨。
  二、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获奖个人奖励
  (一)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奖励
  1.奖励对象: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
  2.奖励标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5万元。
  3.奖励程序:获奖个人凭证书、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批准,由市财政、残联按实核拨。
  三、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除外),新增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保部门用工规定。
  2.适用时限:新增残疾人就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3.补贴标准:每新增1名残疾人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以此类推。
  4.申请程序: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与用工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新职工录用审批表等资料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和《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经核查,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残联批准;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按实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
  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列支,或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按市、区两级各50%比例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自行解决。
  五、管理和监督
  1.各区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台账,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市财政、残联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主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4. 本办法所指市区包括天宁、钟楼、新北和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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