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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坛政发[2008]82号)、《金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坛政[2008]81号)已于2008年,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正式发文,为了使广大群众全面、准确了解该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确保申请、审核工作中材料真实、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就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的政策问题以及有关内容说明并解读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

  (三)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

  (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对具有本市户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批准宅基地建房条件,因规划控制而不予批准建房,且该家庭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的农业户家庭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若该家庭原有宅基地必须退出原宅基地,方可申报;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运营汽车;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和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拥有非运营汽车情况的证明。

  三、材料审核

  1、各社区居委会严把审核关,对申请对象要逐户审核调查摸底,确保审核正确性。

  2、对农村迁入城区家庭必须由村委、镇(区)建设管理所出具住房情况的证明,证明中必须说明该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享受宅基地建房。

  3、对出具收入证明材料的单位必须同时向市住房保障办、市监察局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出具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诺书必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证明材料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经办人及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申请人必须填写书面承诺书,承诺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若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五年内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和非运营汽车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认定

  (一)一户家庭的认定方式

  1、一对夫妻及未成年的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家庭。

  2、同一户籍内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作为一户申请家庭计算。

  3、同一户籍、已婚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有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单身青年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可单立家庭计算。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

  1、工资、薪金、奖金、公积金、企业股份、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相关补贴;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生活补贴金;

  4、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

  5、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期间转包、转租所得;

  6、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9、储蓄利息和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分红所得;

  10、稿酬及版权、专利转让所得;

  11、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住房面积的计算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住房、商用房、厂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和转让、拆迁等不满五年的房屋、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含单位有证房和无证房)、一律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受年限限制,均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计算

  1、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为申请人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

  2、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申请人家庭住房总面积除以家庭人口数。

  五、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三种安置方式。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每年市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在《申报受理公告》中予以告示,根据我市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情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家庭人口分别予以保障约1-2人户约40㎡、3人户约50㎡、4人及以上户约60㎡的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确实有困难的低保生活保障家庭,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可以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凡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30㎡;二人户保障面积为40㎡;3人户保障面积为54㎡;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按10㎡计算。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物价上涨因素、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以及低收入家庭对租住房屋承租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适时调整,每年在《申请受理公告》中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3、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市房管处直管公房,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租金减免证明到市房管处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分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方式。

  1、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

  (1)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律在75平方米。

  (2)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家庭享受7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已享受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面积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中扣除计算。

  (3)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的家庭,在享受控制面积标准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5)为加快城市改造工程,积极推进城市拆迁改造,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优先安置,不实行轮候。对自行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根据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实际数量进行公开摇号产生序号,在房源实际数量以内的序号进行实物安置;在房源数量以外的序号可自行选择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若本人不愿意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视自行放弃。当年度不予安置,下一年度需重新申报。

  2、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遵循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报对象取得货币补贴资格后,两年内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本市房地产市场自行购买住房,但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析产、继承、赠与均不属于购房范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3)所购住房大于等于享受面积的补贴标准,按享受面积标准计发货币补贴;所购住房小于享受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购买面积计发货币补贴。

  (4)选择货币补贴的家庭在享受面积范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贴标准,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在申请受理公告中予以告示。

  六、办理程序采取社区受理初审与公示、镇(区)复审与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审与结果公示的“三审三公示”制度,根据结果公示进行适时发放和安置的保障程序,对本年度未申请的家庭,视作本年度自愿放弃处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社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在镇(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复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四)会审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财政、民政、总工会、监察、住建、金城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视、报纸、市住房保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会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作为符合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书面写明原因,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

  (五)申诉在初审、审核和会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会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诉。

  (六)安置1、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根据其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实行轮侯安置。

  (2)对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租金补贴。

  (3)对符合廉租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办理租金减免的相关证明。

  2、经济适用住房

  (1)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采用公开电脑摇号方式,由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正,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全程现场监督,产生顺序号。群众代表由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家庭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直接在摇号现场产生,2名代表负责现场摇号操作,2名群众代表负责现场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轮候安置的方式。本年度轮候到的安置家庭根据《选房细则公告》进行公开选房。

  (2)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购房人凭身份证、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七、住房保障退出管理

  (一)廉租住房

  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退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3、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收回。

  4、对已入住的廉租住房建立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购买产权和取消保障资格清退等方式在内的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现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自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现租住的廉租住房,并且承诺五年内采用除实物配租以外的住房保障方式进行安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2)主动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不符合实物配租安置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廉租住房,自行解决住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奖励。

  (3)为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行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会同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已入住的廉租住房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审核,并按廉租住房审核程序进行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按《金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合同期满自行终止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对不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法作出取消实物配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在依法收回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同时不得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按照规定退出已入住廉租住房家庭,可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给予优先安置。(5)已领取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的本社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各社区保障机构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上报申报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审核。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将申报材料、审核结果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社区及时掌握新增的保障对象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社区做好本社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新增廉租住房家庭的申请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度申报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可以上市转让。在上市交易前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可进行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计算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购房发票为起始计算日期。

  2、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4、个人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私下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八、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户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联合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举报人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和网络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给予举报人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经查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五年内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五)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货币补贴的个人,追回货币补贴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人按现行市场价补交房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责任追究对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代建的开发企业和住房保障审核部门的相关人员违反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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