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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263”减化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常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

二、实施范围及目标

方案实施范围为全市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城镇人口密集区,按照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3位城乡分类代码进行鉴别,原则上主城区(111)、城乡结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结合区(122)、特殊区域(123)均属城镇人口密集区(专业化工园区、集中区除外)。

到2020年,城镇人口密集区内、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或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

三、进度安排

2018年3月底前,开展调查摸底评估。

2018年6月底前,对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学评估其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制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

2018年9月底前,对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但经评估不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退出。

2018年年底前,对无力改造、整治无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对具备整治提升条件的,启动就地改造或搬迁。

2020年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或搬迁,对不能按时完成就地改造或搬迁的企业实施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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