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持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制度安排,在我市实施19年以来,共发放182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107057户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始终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出发点,积极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努力实现“服务缴存职工”的宗旨。
2011年5月我市出台了《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2011-2015)》,计划通过3--5年左右时间,全面实现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着力解决市区“新常州人”家庭的住房困难,着力解决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对照我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意见》,整合和调整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到“有保有控”:一是实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保障人群和保障性住房品种的全覆盖。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或贷款购房时,都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二是控制投资性和投机性住房贷款需求,使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资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二、《意见》内容有什么特点?
答:此次为贯彻我市出台的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支持职工根据家庭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合理选择住房保障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出台的《意见》在内容上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保障。首先,支持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鼓励职工通过租赁住房实现住房保障。凡租住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其次,支持职工通过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实现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突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的限制。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计算最长可放宽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是重点支持。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均可获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倾斜支持,通过租赁住房或贷款购房实现住房保障;
三是加强调控。严格贯彻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投资和投机性贷款购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至60%,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为什么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在常州召开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副总理提出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人口较多的城市,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困难,在制度设计上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梯度消费的住房模式”。
从落实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必要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大对中低收入及困难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允许租住我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房租,以减轻其住房负担,改善生活水平。
四、租住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租住廉租住房的,应提供《常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或《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或《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
五、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新就业人员指能提供本人的学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五年)的缴存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指能够提供本人的非常州市户籍的户口本(或非常州市的第二代身份证)的缴存职工。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从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每年房租总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的12倍。
六、为什么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实施重点保障?
答: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实施政策倾斜,重点保障,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保障规划,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是职工的刚性需求,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品种,这两者都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的重要落脚点;另一方面,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高对其实现基本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有迫切需求。通过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保障的首选融资渠道。但是,部分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和新就业缴存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高,贷款额度受到缴存余额20倍限制,最需要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对象申请额度不能得到满足;第三方面,重点保障也符合公积金制度互助公平的特点。根据对住房公积金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统计、服务意见建议反馈和住房公积金网站问卷调查,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相对集中,要求提高贷款额度的呼声热度不减。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多项优惠政策:首先是手续简便。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服务绿色通道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方便快捷;其次是额度优惠。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不足30万元的,贷款额度可放宽为30万元;一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20倍计算不足18万元的,贷款额度可放宽为18万元;第三是期限优惠。贷款期限计算可放宽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八、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享受哪些政策?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下同),属于首套房贷款。借款人无提取、贷款使用记录,申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144平米以下)公积金个人贷款享受贷款额度优惠,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不足30万元的,贷款额度可放宽为30万元;一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20倍计算不足18万元的,贷款额度可放宽为18万元。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首付比例为20%,购房面积超过90平米以的,首付比例为30%。
九、为什么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答:目前商业性住房贷款门槛较高,利率也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按现行利率计算,以首套住房贷款为例,20年期4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法,商业性住房贷款较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支出利息118944元。由于利率较低的优势,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职工购房贷款的首选。
为了保持和增强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的:第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既要体现住房公积金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制度设计,又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住房公积金发展实际,不断的定期调整;第二,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相对偏低。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08年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于近几年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房的资金支持力度相对有所减弱;第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后最大受益群体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实现住房保障的职工。通过实施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遏制投资性购房,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占91.62%。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后,可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以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为例,假设需办理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法的50万元的贷款,原来是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1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现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后,那么该职工就只需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减少10万元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减少利息支出29736元。
十、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如何贯彻差异化信贷政策?
答: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意见》具体实施时间
答:《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日前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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