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构建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具有我市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具有很多亮点,可以概括为十二个方面:
一是全面构建了社会救助体系。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补短板、扫盲区”的要求,努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力量参与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同时将核对机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措施为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符合国务院确立的社会救助“托底线”、“保基本”的属性定位,相对《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而言,内容更加完善,制度更加明确。
二是确保了各类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三是化解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难题。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面广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和辖市(区)、镇(街道)两级缺乏专业人员和办公经费主要困难和问题,《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四是建起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是对社会救助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在镇、街道层面有效整合救助资源,减少救助“碎片化”,让困难群众少跑路、求助有门。《办法》规定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模式,统筹救助政策、救助资源、人员管理和经办服务,要求镇、街道应当建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流程和时限,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民政部门可以利用政务热线或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咨询政策、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绿色通道。
五是突出了“托底线、救急难”的救助工作原则。《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在低保制度方面,根据救助对象的合理诉求,规定了部分特殊情况的人员(户口挂靠)符合低保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类施保;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将“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和孤儿的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公布。在医疗救助方面,加强了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
六是明确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将弥补我市社会救助的一个空白,这是最大亮点之一。《办法》规定,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等原因出现的暂时困难以及生活无着人员等,全部纳入救助内容,实施制度性救助。
七是促进了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和资源整合。为解决社会救助城乡分割和政策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办法》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辖市(区)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八是推动了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和政府购买服务。《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需求的前提下,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政府建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由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运营。
九是加强了各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供养与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对特困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七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按照规定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十是发挥了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的合力。《办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十一是全面建立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办法》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主动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
十二是强化了社会救助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为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助、漏助、骗助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强救助政策的严肃性。从而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常州市民政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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