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为: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坚持差别化分担、坚持积极稳妥推进。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先将13类42项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后续根据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2.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根据省基础保障标准,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区级在全面落实好上级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3.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结合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情况,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结合财政体制和现行承担模式。
4.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出,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5.推进区级与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区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合理划分区与乡镇(街道)政府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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