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新规,对新形势下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收费公路,权益有了法规保护 近几年,特别是2009年年初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之后,社会上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产生了一定的误解甚至抵触情绪。“条例”重申“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充分肯定了现阶段收费公路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对于行驶收费公路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违规行为,“条例”规定——“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通行费”。据此,对违法规定的行为已经有了法规依据和标准。 对于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等违反规定、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迁站撤站,破解难点有章可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江苏部分收费站的位置往往需要“外迁”,而收费站的位置是经过严格审批的,过去一直是“终身制”。为使破解“迁站”难题有章可循,“条例”与时俱进,增加了“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 对于一些收费期限届满或提前还请贷款、有偿集资款的收费公路,“条例”规定“应当终止收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包括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的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停止收费的公路,管养经费由谁保障,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终止收费的公路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收并进行养护与管理”,“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特殊情形,免费放行保障畅通 由于现阶段收费公路的经营主体不同,每每发生突发性事件是否应当免费房型常常执行不一。例如每逢恶劣天气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还有极少数企业未能落实“必要时对所有车辆免费通行”的规定。 “条例”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该条规定更加有利于快速决策,从而确保公路的畅通,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 应急服务,收费公路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 每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封闭收费公路往往会发生车辆大量滞留的现象,给驾乘人员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2008年的南方雪灾,包括江苏在内多条封闭收费公路,曾发生不少车辆受困的窘境印证了此说。 从构建“和谐交通,服务公众”的高度出发,“条例”规定——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四个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造条件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换言之,在特殊情况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受困驾乘人员提供“应急服务”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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