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是某能源公司员工。2017年9月28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在2017年10月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017年10月13日,管先生在工作期间遭遇工伤,右手受伤。其后,公司与管先生因离职手续办理问题产生了争议。公司认为,既然管先生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将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无需承担保险相关责任。但是管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提出辞职报告后正式离职前发生工伤的,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管先生还向公司递交了撤销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那么,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提前通知期内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日 “等待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做工作交接配合的,劳动者在30日内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配合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公司。
当然上述法律分析是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如果是工伤职工,则另当别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且书面表示放弃工伤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那么,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要求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单方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能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而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即使劳动者此前已经递交了辞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让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是五到十级伤残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以及第37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办理离职手续。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如果其未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的,劳动者是不能单方反悔要求撤销辞职报告的。
本案中,管先生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规范的处理方式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管先生申报工伤;第二步,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管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管先生的工资待遇;第三步,在管先生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根据管先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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