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的要求,市物价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汇报并报经省物价局备案同意后,决定对市区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对《关于调整常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13]130号)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一是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但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中仅为5%,远低于美、欧和24%的国际平均水平。比重过低成为影响大气质量、造成雾霾天气多发的原因之一。同时,我国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剩余可采储量不足世界总量的2%,人均探明剩余可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左右。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利于鼓励进口和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为增加天然气供应、改善能源结构提供保障。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和引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据统计,2007年-2012年,我国天然气进口量从40亿立方米增加到425亿立方米,5年增长9.6倍;进口依存度从2%提高到27%,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这次调价前国内天然气出厂价格比中亚进口天然气到岸完税价格每立方米还要低1.5元,价格偏低既不利于扩大进口天然气,也无法激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投资者勘探开发天然气资源的积极性。
三是有利于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天然气价格过低,不能反映清洁高效能源的市场价值,短期内虽然有利于促进天然气的推广使用,但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发展后劲,影响资源供应和天然气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企业增强节约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造成天然气的盲目发展,扩大供求矛盾。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利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是贯彻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要求,天然气价格管理由以前的分别制定出厂价和管输价调整为直接制定到各地门站的价格,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采取加权综合作价方式,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制定;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增量气两个部分,存量气为2012年度实际使用量,增量气为超过存量气的用气。其中,川气存量和增量实行综合平均价,每立方米2.73元;西气存量气价调整到2.42元,增量气价为3.30元(按燃料油价60%、液化石油气价40%加权平均后的85%测算)。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2、《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3、《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
三、制定原则
一是适度疏导原则。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只疏导上游涨价因素,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
二是兼顾毗邻原则。此次我市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在考虑供用双方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周边可比城市如南京、无锡、镇江等的调价水平。
三是市县联动原则。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此次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实现了市区和辖市同步调整。
四、主要内容
1、调整非民用气价格。按照国家、省“适度疏导上游涨价因素”的精神,我市非民用天然气中准价上调0.30元/立方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30元,最高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2、车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为适当缓解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以及考虑到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决定车用天然气价格暂时不作调整。
3、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于增量气所占比重改变或国家对存量气价格的调整,导致燃气企业购气价格涨跌累计每立方米超过1%时,原则上销售价格按规定程序实行同向调整。价格联动周期:因增量气因素进行的价格联动周期为一年;因存量气价格调整进行的联动,原则随存量气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4、实施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
五、有关要求
一是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此次价格调整后,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货源组织,做好供需衔接,保障用户正常用气需求。
二是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不得擅自提前调价,不得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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