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溧阳市财政局拟制了《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4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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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1:《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溧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2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特定项目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保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决算;
(三)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五)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文旅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计划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执行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对相关项目编制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落实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多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五)配合财政、文物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已核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数字化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一) 文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 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 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五) 其他文物保护支出,包括文物保护项目库组织、申报、评审、绩效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助方式
第十条 项目资助方式
(一)全额资助。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全额拨付。
(二)以奖代补。
由镇(街道)、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筹资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文物保护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的,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部分奖励补助,验收合格等次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结算额度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的,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工程费用总额2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保护工程且单次工程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工程费用总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点的日常保养维护(生产经营性或出租除外),根据级别、范围及保养程度,由各镇(街道)每年年底组织上报保养维护资料档案,根据现场评估考核结果,按建筑面积25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不可移动文物5年内只能获取一次保养维护奖励补助。
第五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申请补助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效的经费使用明细清单、相关合同、正式发票。保养维护工程可不提供相关合同和正式发票;
(二)修缮、抢险加固工程需额外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保养维护工程需额外提供:
1、经镇(街道)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溧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备案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
2、保养维护前后对比照片原图;
3、产权证明。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 项目申报。市文旅局在上半年度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金申请单位依照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由所属镇(街道)统一审核、推荐、报送。
(二) 项目评审。市文旅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 项目确定。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由市财政局将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拨付给市文旅局,由文旅局将资金下达给确定项目补助单位。
(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文旅局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文物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01: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0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附件03:溧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备案申请表
附件01:
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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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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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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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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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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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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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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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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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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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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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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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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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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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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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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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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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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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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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申请表正反打印。
附件02: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一、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
1.工程概况:立项报告/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结算等。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工程管理程序资料
立项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开工备案表、工程检查记录等。
三、方案与图纸资料
1.勘察设计方案及图纸。
2.施工图及施工说明。
3.设计方案变更图及说明(※)。
4.竣工图及说明。
四、施工资料
1.开工申请。
2.施工组织设计。
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
5.施工日志。
6.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7.分项、分部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8.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
9.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
10.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1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五、监理资料
1.监理规划、细则。
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
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六、工程经济资料
施工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文件等。
七、初步验收相关文件
八、影像资料
1.工程照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
2.工程录像(※)。
3.资料汇总光盘。
注: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
附件03:
溧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备案申请表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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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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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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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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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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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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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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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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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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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路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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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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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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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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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内容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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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施工起止时间、保养维护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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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人)承诺填报的申请表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单位(人):
(盖章/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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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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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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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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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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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申请表正反打印。
附件2:
关于《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
(二)《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
(三)《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21〕1号)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主要包括各部门管理职责、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项目资助方式、项目申请流程、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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