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7-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常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2016年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森办”)于7月17日印发了《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章节简况
    文件共七章计25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文件制定的依据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市财政与市创森办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三章支出范围”明确专项用于创森重点工程的建设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因素分配法分配;“第五章使用管理”明确资金的拨付流程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资金接受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方面的处理;“第七章附则”说明解释权限及实施日期。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创森专项资金用于森林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包括环湖健康绿道建设、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及低产林改造、农田林网建设等)、城乡绿色家园建设工程(包括城镇森林建设、绿美乡村建设等)、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工程(包括绿色通道建设、水岸生态廊道建设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工程(包括森林公园建设、湿地公园建设等)等创森重点工程支出。不得用于非工程建设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创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财政局、市创森办综合考虑各辖市、区创森重点工程上一年度任务完成程度、创森地方政府当年资金投入情况等两项因素作为分配因素(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40%和60%),确定资金额度。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市创森办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之前,按因素法确定创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采取年中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方式,每年6月底之前下达各辖市、区财政局该地方应分配创森专项资金70%部分,年底前根据各地创森重点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按目标完成进度拨付剩余资金。
各辖市、区创森办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本地区创森重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不按规定上报实施方案的,不予分配下一年度资金。
    五、违法违纪处罚
    对创森专项资金在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截留挪用或挤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创森办、财政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