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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经济收入核对、审批等环节全部在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操作完成。
  (一)对象范围
  1. 家庭对象。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市、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⑴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⑵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⑶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⑹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⑺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⑻辖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1. 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 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4. 个人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5. 以上分类救助中属于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高标准增加1000元。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申请中申请救助的情形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三)受理方式
  1.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2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辖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5)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辖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办理程序
  1. 一般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提交“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辖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辖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或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各级政府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 上级补助。
  2. 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三城区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标准补助50%。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辖市、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
  3. 社会捐赠及其他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监督与处罚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严格执行处罚。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情节恶劣的,由辖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家庭三年内再次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临时救助标准、分担比例依据三城区标准各自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常政办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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