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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效益,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四部门联合草拟了《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7月27日之前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处

联系电话:89966015

邮箱:1835267537@qq.com

附件一:《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一

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依据《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苏残规〔2023〕1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常政发〔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的通知》(常残〔2021〕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是指用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获得的基本康复教育和训练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市、区)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0-14周岁听力言语、肢体、孤独症、智力、多重残疾儿童;15-17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精神(孤独症)、智力、多重残疾少年。

第三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内容,是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应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向残疾儿童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心理疏导、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第四条 定点机构由县(市、区)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残联系统从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机构、教育系统建有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民政系统开设有儿童康复专科或特教办学点的儿童福利机构、卫生健康系统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以上残联认定为定点机构。

第五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按照“谁购买(认定),谁管理”的原则,依据基本康复服务合同条款对定点机构内康复服务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六条 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

第七条 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同步接受康复服务和学前(学科)教育,包含定点机构组织的融合教育和开展与康复训练有关的社会活动。在当月法定工作(学习)日,接受每天4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每天不少于1节课40分钟。

第八条 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家庭、幼儿园、中小学的托幼照料、学前(学科)教育间隙,到定点机构接受以个性化服务支持为主的基本康复服务,每月12天(每周3天),每天1次1.5小时,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

第九条 低视力儿童康复服务内容根据低视力儿童实际需求设定,每月不少于8天(每周2天),每天1次不少于1小时。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首次申请康复救助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视力障碍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表述模糊不清、未注明需要康复类别的,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应组织复筛复查。

第十一条 疑似残疾的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残联申请残疾评定。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残联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残疾儿童户籍资料,医学诊断证明书、残疾评定表或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由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

第十四条  户籍地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及时转介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附件2),做到即审即康。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省外)残联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户籍地残联应加强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服务质量的把控力度,建立合同监管、电话抽检、定期回访等工作机制,经费结算时应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原始康复服务档案资料,确保转介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时间、内容、效果落实。县(市、区)残联将所有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内容、效果纳入对定点机构的年度评估中,不区分本地和异地转入的残疾儿童。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变更定点机构的,应终止与原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介,每年只能办理1次转训手续。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应与定点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合同,应明确相互责任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救助费用标准、考核、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内容(附件6)。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残联应当与当地教育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仍在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信息。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省、市文件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合同;严格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业务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江苏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附件5)。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级残联举办的工作培训。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五)建立人脸识别系统,在训儿童进出机构必须录入备案;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附件3);每月向县(市、区)级残联报送残疾儿童基本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4),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信息的动态管理,并在江苏省“智慧残联”信息化平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行系统中录入相关服务数据。

(六)定点机构必须按照残疾儿童人均建筑面积、师生(医患)比例确定每日最大康复服务人数,按比例接收残疾儿童;优先保障本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向县(市、区)级残联主动报备异地转入的残疾儿童人数;不得承接非申报残疾类别的基本康复服务。

(七)协助残联组织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康复数据统计、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帮助服务对象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告知其康复救助申请程序和要求。

(八)定点机构要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基本康复服务内容、课程设置等,不得拒绝残疾儿童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附件7)。超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所产生服务费用,不纳入康复项目经费补贴范围。

(九)依据受助对象的评估结果,在完成基本康复服务的基础上,确需增加服务内容的,必须征得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并另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定点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向县(市、区)级残联报备,并在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接受重新评估。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0-6周岁残疾儿童选择全日制基本康复形式的救助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的通知》(常残〔2021〕43号)执行;选择非全日制的基本康复形式救助费用不得高于相应残疾类别全日制康复救助标准,按照全日制救助标准的80%执行。7周岁以上残疾儿童及少年原则上需接受义务教育、普校融合或随班就读,选择非全日制基本康复形式,救助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的通知》(常残〔2021〕43号)执行;确因身体状况选择全日制康复形式,定点机构保障其享受非全日制康复服务后,可与残疾儿童及少年监护人协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加收费用后的总费用(包含政府补贴的7周岁以上的费用)不得高于0-6周岁各残疾类别的救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选择全日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按照康复计划接受康复训练,月康复中临时因病、因事请假的,县(市、区)级残联按照月实际康复天数结算经费。如果频繁请事假,定点机构需建议残疾儿童监护人重新申请非全日制基本康复形式。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多类别康复救助经费不叠加计算。

第二十四条 医疗类康复根据医院实际工作特点合理安排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内容,在保证康复治疗效果和享受基本救助经费的基础上可按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康复治疗费用高于救助标准的按救助标准结算,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结算。

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建有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儿童优先享受生均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的通知》(常残〔2021〕43号)进行补贴。

第二十六条  转介到异地(含省外)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勤记录、评估报告、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康复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等。经县(市、区)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级残联按季度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转介到省外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经费以报销的形式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八条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

第五章  服务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康复档案建立100%;家长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达90%以上;家长培训及家庭康复指导率100%;残疾儿童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3次;组织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不少于30%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1个学时;每年12月底前提交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绩效自评报告给县(市、区)级以上残联;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申请表、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协议、训练出勤表;康复教学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记录;家长培训计划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内容、社会融合活动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项目经费结算有拨付凭证,项目支出明细、受助儿童项目经费结算签字凭证,年度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残联可结合实际,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康复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根据市级残联要求报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合格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机构,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一)借项目名义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服务记录、假票据或转包服务等行为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省定基本康复项目内,收取受助儿童费用;

(三)未按规定开展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的;

(四)未达到服务考核标准的;

(五)违反省、市工作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康复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残〔20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2.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

          3.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4.残疾儿童康复基本情况月度汇总表

          5.江苏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

          6.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书(模板)

          7.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与家长协议书(模板)

附件二

关于《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依据

依据《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苏残规〔2023〕1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常政发〔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的通知》(常残〔2021〕43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实施规范》共分7个章节、36条细则、7个附件,共35页。主要包括总则、服务提供、服务管理、服务费用、服务考核、违规处理、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性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和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和定点机构确定的形式,同时确定“谁购买(认定),谁管理”的原则。

(二)第二章服务提供:确定了基本康复服务分全日制和非全是制两种形式,明确了两种康复形式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

(三)第三章服务管理:规范了残疾儿童明确诊断、申请康复流程、合同签订、信息共享等服务内容,同时制定了定点机构必须遵循的十条管理制度。

(四)第四章服务费用:明确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基本康复形式的救助标准和经费结算方式。

(五)第五章服务考核:对定点机构按照质量考核、档案管理、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考核。

(六)第六章违规处理:定点机构如出现五类违规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合格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机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七)第七章附则: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残〔2021〕37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1.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2.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3.常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4.残疾儿童康复基本情况月度汇总表;5.江苏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6.残联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书(模板);7.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与家长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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