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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3月实施

“谁能查”“查哪些”“如何查”更加明确
发布日期:2018-03-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3月起,国土部发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常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张晶介绍,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等关键问题,利于依法服务市民查询。近年来,市民查询不动产增多,目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每年出具的查询证明约16万份,平均每天超过400份。
  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
  张晶介绍,资料查询过去存在规定不够系统、未形成体系、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尤其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人等,概念比较模糊。《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内容,明确了“谁能查”“查哪些”“如何查”等主要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张晶表示,《办法》首次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
  首次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查询范围。
  张晶表示,《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实际查询不好把握。《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低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
  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
  《办法》还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办法》主要是规范百姓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另行规定。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强化网络等多渠道查询
  同时,为方便人民群众,《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包括应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张晶表示,常州市在这方面积极创新,目前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大厅里,已经可以使用自助查询终端,未来还将开通网络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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