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6-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5月16日,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管理职责、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申报程序、支付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总的要求?
    答: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答: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教育创新项目团队、教育领军人才、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才、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高层次教育人才取得的优秀成果。
    三、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答: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教育创新项目团队
    1.对引进的省级以上教育创新项目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2.对被确认为市教育创新项目团队的,给予1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二)各级教育领军人才
    1.对于引进的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5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市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2.对在本市工作,经申报被确认为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的,给予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已在本市工作,被确认为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1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3.对被确认为市级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培养经费资助。
    (三)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才
    对被确认为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培养经费资助。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赴国外交流进修、聘请导师指导等。
    (四)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
    1.对于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2.对于本单位培养的博士,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
    (五)高层次教育人才教育成果的奖励,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四、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答: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二) 各辖市(区)符合条件的,按照下述标准减半资助。
    (三) 已享受过常州市市级政府人才资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
    五、《办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本办法从2016年5月16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