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014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为我市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能顺利、有序、健康地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评审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自1999年至今,全国各地已有大批投资评审机构相继成立,在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内各省辖市除南京外(因有省投资评审中心)都已成立了投资评审机构,并已摸索出一套成熟的投资评审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苏州,2007年出台第一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由苏州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第二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我市投资评审中心于2013年设立,为规范投资评审行为,亟需制定相应的评审管理办法,使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顺利、有序、健康地开展,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绩效水平。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省厅投资评审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1、政府投资评审的主体。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2、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划分为三种,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3、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政府投资评审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环节进行评审,如招投标及合同签署、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支付、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
4、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将政府投资评审方式划分为四种,分别是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以及其他评审方式。
5、政府投资评审的实施程序。
《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实施程序划分为确定评审项目、组织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审核评审报告四个步骤,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下达评审文件,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并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6、政府投资评审涉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所涉及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审计服务商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各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7、政府投资评审的效力。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至十七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评审的效力,即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8、《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评审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实施时间和具体操作事宜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另外,本文件印发后,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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