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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1-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快武进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各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进区实际,武进区于 2011年11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
  1.实施物流业务分离或外包的区内工商企业(非物流企业),其物流业务每年在区内开票产生的营业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奖励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 
  2.在武进区注册经营的物流企业,以年缴纳营业税额度为基准,排位前10名且增幅达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填报相关表单,提供有关材料。区物流办(交通运输局)收集汇总,区发改局(服务业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地税局审核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2.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武进区物流业发展政府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5)工商企业支付物流费用清单和物流费用发票号码;(6)申请财政奖励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与原先的政策相比,《实施意见》的优势所在
  1.奖励额度大幅提升。实施物流业务分离或外包的区内工商企业,其物流业务每年在区内开票产生的营业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原来的奖励营业税留成部分50%提升到了70%。
  2.奖励面加大。由原来定向奖励5A、4A级物流企业,提升为奖励全区缴纳营业税排名前10且增幅达30%的物流企业。
  3.申请奖励的程序简化,提高了政策实施的高效性。
  四、《实施意见》的时间效力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武政发〔201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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