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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07-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地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有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银耳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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