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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9-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
  在我市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中,大部分是由于当时所在单位没有建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所购住房不符合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房源条件,从而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这几年市政府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力度,有20多万职工新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部分职工为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减轻还贷压力,多次提出按年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要求。
  根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状况,结合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做法,决定出台《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允许本市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切实减轻该部分职工的还贷负担。
  二、哪类职工可以申请?
  职工申请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申请对象为已经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
  2.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一是该职工必须是借款人,且申请时必须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职工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额度有多少?
  1.申请提取时借款人余额不足的,还可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职工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3.提取的总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比如说,某职工2010年10月15日申请提取,其9月份正常还贷金额为3000元,则该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3000*12=36000元。如果该职工账户余额不足,则可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需要哪些提取材料?
  200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而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因为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可以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到。
  五、为什么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贷款的职工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还贷明细?
  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由于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查不到具体的借款信息,所以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以便公积金中心能审核材料。
  六、为什么借款人必须到场?
  按人民银行规定只有根据借款人的当面授权才能查询征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所以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七、为什么借款人配偶单独到公积金中心不能提取?
  如果借款人余额不足而需要申请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话,则应同时办理。因为借款人配偶无权授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中也无借款人配偶信息,公积金中心无法获知准确的借款信息,所以借款人配偶需要提取的话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办理。
  当然,借款人配偶不能同时到场的,可以委托借款人一并办理提取手续。除了要提供配偶身份证、公积金卡等材料外,还须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部分吗?
  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只能将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
  九、如果职工因购买两套以上住房而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既还公积金贷款,又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吗?
  不能。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同样道理,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十、职工办理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还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吗?
  不能。职工办理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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