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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发布日期:2021-04-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的五种途径: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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