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作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主要凭证,合格证将成为食用农产品的“身份证”、生产者的“承诺书”、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此举是借鉴工业品合格证管理模式,由生产者根据生产情况自主开具,生产过程严格遵守农兽药使用规范,并承诺其农产品符合国家农兽药残留限量等强制性标准。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两家联合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到省部领导的高度认可。此项工作目前进入培训宣传阶段,今年7月到明年3月将进入全面推广阶段,明年4月起全面实施。
一、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出台背景
2016年1月,原国家食药总局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江苏省原食药监局、农委、海洋渔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工作的意见》(苏食药监食通〔2016〕90号),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也在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全面部署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2020年2月18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全面展开。我市基础条件较好,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两家商量联合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二、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基础
近年来,常州市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全省率先构建农产品网格化数字监管体系,将市、县、镇各级1411名农业监协管人员和10.9万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其中,打通种养、储运、经营等全流程环节,全面增强基层监管能力,提高农产品监管水平。我市农产品抽检合格率长期保持在99%以上,农产品质量群众满意度达到88%,并在江苏省内率先以大市为单位创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相关做法得到农业农村部“江苏经验常州模式”的评价。
早在2017年,我们就在市农安平台率先推出合格证管理模块,并在部分农产品生产主体中进行试行。2019年,开展农产品规模主体千家可追溯建设,实现了1047家农业规模生产主体纳入市农安平台,并完成了和省级追溯平台的数据互通;此外我市肉类产品管理平台也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打通,已实现全程追溯;去年,两家多次研讨对接种植业和水产品,探索市农安平台和常州智慧市场监管综合业务云平台对接,目前已基本打通并在完善中。综上所述,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勇于创新、基础扎实,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有力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保障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通过推行合格证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最终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全覆盖、可追溯全链条”管理,推动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为此下一步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进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协作,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督促生产主体主动严控生产过程,全面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或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食堂等要查验供货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运用标语、展板、宣传彩图、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宣传合格证制度,做到醒目易懂。积极宣传合格证制度推行工作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现推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查验有据,同时倡导市民买菜查看合格证。三是强化激励约束。对率先推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各类展示展销会产品、各类品牌、标准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应带头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将不给予项目支持,不推荐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不推荐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不推荐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将开具和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严查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主体,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推动纳入信用管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