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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0-08-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保障市民科学健身、安全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对该文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现状如何?
      自1998年我市建设江苏省第一条全民健身路径起,全市累计建设各类全民健身工程(点)1800余个,健身器材上万件,尤其是近三年来,市委市政府把“体育惠民工程”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工程),全市兴建了37个乡镇、20个街道的全民健身中心建设,1079个行政村、288个社区都有体育设施,形成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群众体育设施的“全覆盖”。在城区和辖市、区兴建了一大批体育健身公园(体育健身广场、农村体育健身园)。市区35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现了我市城区居民出行800米即能到达一处健身场所的目标。
      二、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全民健身,而社区公益性全民体育健身器材的简便、实用,更是受到男女老幼的青睐,公共体育设施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市民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极大需求,促进了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资助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捐赠、自建、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越来越多。但随着全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和健身器材使用率的明显提高,加上室外健身器材由于使用时间长、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原因,使各健身工程(点)的健身器材损坏率呈上升趋势,给群众健身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急需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哪些政策依据?
      主要是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常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1〕86号)、《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常政办发〔2008〕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分哪几个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分五部分内容:一是强化领导;二明确管理原则;三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四是完善制度。第一部分强化领导。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全民健身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体育设施管理是整个全民健身工作的一个组成部门,为此,文中要求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社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领导、管理网络,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责任到位。第二部分明确社区体育设施的管理形式。公共体育设施是我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实施“属地管理”,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第三部分明确管理职责。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四部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全市要建立巡查制度、维修制度、捐建备案制度、责任保险制度、考核奖励制度。
      五、什么是我市公共体育设施?有何定义?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六、什么是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是现阶段公共设施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管理方法。我市的公共体育设施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共分三类。一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二是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三是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七、为什么要建立巡查制度?
      随着广大市民全民健身热情不断高涨,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率明显提高,加上室外健身器材长期在户外日晒雨淋、安装时间长,或人员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因素,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各级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并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的健身设施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
      八、为何要建立捐建备案制度?
我市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建公共体育设施。但在全市公共体育设施检查中,我们发现有许多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户外体育健身器材的质量标准,个别器材达不到“三包”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在出台的文件中建立了捐建备案制度,规定建设(受赠)单位根据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状况,应当到所在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九、各辖市、区维修经费如何解决?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三包),质保期后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各区提出申请,报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报废更新,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十、为什么要建立公共健身设施责任保险制度?
      我市积极鼓励各管理单位建立公共健身设施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健全公共体育设施风险防范体系,市民锻炼有了赔偿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一旦市民在体育健身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健身人群的个人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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