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决定以及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情况,市人民政府将2015年12月制定的《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修订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司法局起草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邀请专家进行了论证。因增加或者细化的内容较多,修改的篇幅较大,采用了废旧立新的方式。2020年9月30日,新制定的《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2017年12月,国务院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2019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规章制定提出了新要求。1号令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要求,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重新制定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涉及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等环节。在1号令基础上,增加了规章立项条件、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公众参与、立法协商、规章解读、配套文件制定、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后评估、规章清理、立法信息化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规章申报立项的要求有哪些?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够切实有效解决问题;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
四、《规定》对规章起草有哪些要求?
(一)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二)实行意见建议反馈。起草单位应当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三)开展论证评估。对重大利益调整或者重大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听取各方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涉及法律特殊保护群众权益的,听取特殊群体意见;符合听证要求的,依照规定确定听证参加人,举行立法听证。
五、《规定》对规章审查有哪些要求?
(一)征求意见。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三十日;
(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立法协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四)论证咨询。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进行论证咨询;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组织协调。
六、《规定》对于公众参与规定了哪些途径和方式?
(一)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政府立法部门发布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公告,公众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二)对规章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在起草、审查阶段,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起草单位、政府立法部门提出对草案的意见建议;
(三)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表达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参加起草单位、政府立法部门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建议;
(四)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清理等。规章制定实施后,公众可以参与相关后评估工作和清理工作,针对规章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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