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创意产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11-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