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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18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今年以来,常州市住建局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在借鉴、吸收北京、上海、南京、苏州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常州住房租赁市场现状,牵头起草了《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初稿),先后多次广泛征求了各辖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情况,结合常州实际,形成了《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于2019年11月28日印发了《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12月18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解读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会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玲忠就向媒体介绍了方案的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

本《方案》以满足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着力构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制度体系。《方案》共有三个部分、21条,概况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从常州市住房租赁市场现状来看,专业租赁机构占比较小,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方案》提出,“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市级层面明确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试点;区级层面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旨在通过国有企业的引导示范作用,树立行业典型,形成行业标准,带动社会化租赁共同发展,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良性机制。

(二)加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筹集房源是关键。《方案》提出“多管齐下筹房源”:一是集中新建。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将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二是园区自建。在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等要求,在园区内集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或园区统一集中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定向用于解决园区职工住房困难。三是商办改建。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存量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建为自持租赁住房。四是合理转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已满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将剩余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五是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依法规范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

(三)完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总体上来看,目前住房租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房屋出租基本上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租赁双方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需求不匹配等问题。《方案》第7条提出,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同时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建立租赁信息发布机制,让房东更加放心地出租,让租客更加便捷地租到舒适、经济的住房。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长期以来,对承租人而言,租赁住房的定位是临时过渡性用房,这主要是因为租赁住房在享受各类政策时与购买产权房屋有较大差别。《方案》加大了对承租者的政策支持力度:其中,第9条、第10条明确,对租赁住房符合常州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第11条提出,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力清单,逐步实现租购同权。本市户籍且无自有财产住房的承租人子女,按照常州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常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本区域内享受义务教育。

(五)加强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近年来,群租房问题日益突出,矛盾纠纷很多。2017年,常州市出台了《全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由市综治办牵头,会同市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两年来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群租房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房屋租赁问题,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治安、房屋、消防等多个方面,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因此,本《方案》第14条提出,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强化综合治理。二是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目前,主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量较小,主要是出租方担心会承担高额的税费,想方设法逃避监管,这给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本《方案》明确,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辖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加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目前大多数住房租赁纠纷产生于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特别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充当牵线搭桥的角色,一旦中介费用结清,即使后期产生纠纷,多数中介就不愿组织或参与调解;而行政法规层面上又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对此,本《方案》第16条提出,加强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租赁主体,将其纳入租赁平台重点监管名单,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虽然目前房屋租赁活动较为活跃,但住房租赁市场尚不成熟,承租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房东涨租、租期随意性大,长期稳定租赁房屋较为困难,导致承租方普遍缺乏安全感。本《方案》第1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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