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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日前,区政府发布了《常州市戚墅堰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重大举措,彰显了区政府努力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和信心。

    一 、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对“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

    200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1号)明确要求各省辖市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2009年,省政府专门颁布《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将科学民主决策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2011年省政府出台的《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均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并规定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要求各辖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虽然我区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已经建立了一些制度,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等,但对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还不够全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还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出台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初稿,经多次内部讨论和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20日,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向各街道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发放了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12月10日,区政府法制办向区政府提交了送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

    三、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章三十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总体要求、决策提出、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听证制度、审查制度、集体决定、评价制度、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具体规定。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区政府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第三条对主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的,我区没有作出扩展。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于风险评估,《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四、谁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规定》第六条明确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区长;(二)分管副区长;(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明确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解决问题的措施、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预期目标等。  

    五、《规定》是如何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

    《规定》明确七项制度,以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一)风险评估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听取意见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订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区政府可以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三)听证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吸纳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告知意见采纳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决定前,由区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合法性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集体决定制度。《规定》规定,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为更好地听取民声、吸收民意,《规定》规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

    (六)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规定》规定,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七)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决策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以调整吗?对调整程序有什么规定?

    《规定》规定,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请区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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