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州富民 >> 文件发布 >>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常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治理方案。
  一、治理任务
  (一)依标配建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配套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对未达到国家、省相关规划标准要求配建幼儿园数量的区域,需在城镇规划中新增布点,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3.对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规划但未建设到位的城镇小区,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选址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
  4.对存在配套幼儿园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城镇小区,整改到位后再行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按规移交
  1.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移交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相关移交工作,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相关措施收回。
  2.移交的幼儿园要按规定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使用
  1.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后,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对办成公办园的,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对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并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的动态监管。
  4.对已办成营利性的,需采取适当方式规范使用。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指定专人组成治理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承担治理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联动,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加强舆论引导,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辖市、区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二)各成员单位分工
  1.各辖市、区政府: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部署,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治理的属地责任。
  2.市委编办: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办成公办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会同教育部门指导辖市、区开展公办幼儿园教师员额管理,破解幼儿园教师编制瓶颈。
  3.市发改委:指导辖市、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协同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4.市教育局: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组织辖市、区教育部门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指导辖市、区教育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辖市、区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工作。
  6.市财政局:协调发改、教育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指导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性经费投入。
  7.市人社局:会同教育部门指导辖市、区做好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等各项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配置标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辖市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及配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明确排查范围并列出治理清单。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新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核实;若分期建设项目,幼儿园应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核实。
  9.市住建局:指导辖市区住建部门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配套幼儿园的商品住宅小区,不予办理交付使用备案。与教育等部门联合研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政策。
  10.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教育部门办理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
  三、治理步骤
  1.部署摸底阶段(2019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下发市治理方案,部署开展治理行动。各辖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专项治理办公室,专职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全面整改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各辖市、区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监督评估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市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节点开展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发文通报。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抽查准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