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提高保障效率、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多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实物房源筹集采用集中建设方式,但实物房源建设存在周期较长等问题。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住房资源,在今年就可全面实现我市住房保障应保尽保,从而提前3年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十二五规划目标。
通过社会租赁房来实施保障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保障对象家庭就可以根据各自的居住习惯、就业地点、上学地点等因素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房屋,其生活将更为便利,居住也更为体面、更有尊严,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二、目前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上有充足的房源吗?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公布的调查数据,2011年我市市区居民平均每户拥有出租房面积14。8平方米,26%的城镇家庭拥有多套住房。另外,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新增供应量每年都在5万套左右,空置房存量还在不断增加,完全可以通过租赁市场租赁社会性住房给保障家庭使用。
三、政府采取哪些措施鼓励社会化房源的收储?
答: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将闲置房屋出租给政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机构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与租赁期限一致的房屋财产保险。在住房保障对象承租过程中若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会对租住房屋造成财产损失,而办理房屋财产保险则可以免除房屋所有人的后顾之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每年1000元的标准享受房屋整修补贴。此项优惠措施鼓励房屋所有权人不随意终止合同,保证保障房房源的相对稳定性。
四、对收储保障性住房房房源面积和租金有什么规定吗?
《办法》规定:收储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租金控制在单套每月1000元以下。房屋面积以我市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为准。租金的确定综合考虑房屋所处区域、面积、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今年单套租金上限控制在每月1000元以下,以后的租金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保障对象可以自主在市区租赁房屋吗?
答:政府建设和收储保障房房源直接配租给保障对象是现阶段我市主要保障方式,实践中难免存在保障对象已经自主在市区租赁房屋居住的情况,从人性化角度考虑,这部分群体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六、为什么规定“3年以上”“5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答:《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为了保证保障房房源的相对稳定性,减少保障对象搬迁次数,所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针对毛坯房的简易装修客观上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为了节约成本,约定了5年的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