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气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常州市气象局、常州市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安全工作的通知》(常气发〔2017〕49号)。现对该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精神,于2016年12月27日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按照国务院相继出台的文件规定,我市已经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同时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是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政策要点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忧患意识、 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和“六项重点”的重要指示精神,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气象安全工作。
(二)建立风险管控治理体系
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行气象灾害安全风险管控,气象部门会同安监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实现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强化极端气象灾害因素可能诱发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气象安全风险管控和自查、自改、自报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
各级气象、安监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建立防雷安全监管清单和防雷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清单,严格防控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涉及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场所、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以及雷电易发区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安全隐患,提升易燃易爆危化品和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管理水平。基本建立易燃易爆危化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遏制易燃易爆危化品和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事故。
(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气象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气象安全生产的风险管理、灾害防御等的技术支撑和行政督查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有效防范应对,提升气象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气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积极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严格落实气象安全生产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气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防雷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防雷公共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气象与安监等部门建立防雷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将防雷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范畴。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化企业和雷电高风险行业雷电灾害隐患排查、检查、督查和风险治理联合行动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二是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气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依托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气象安全监管工作联动。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的督促检查,联合开展气象安全工作大检查。
三是气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四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协同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构建暴雨、大风、高温、大雾等气象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并运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库、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库,防雷技术专家库等,动态监测,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提升科学监管、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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