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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2-10-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薛建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我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计划,常委会组成由副主任俞志平、邵明任正、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于9月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重点检查了该法实施四年多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宣传法律和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该法存在的问题。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市政府、市中院、市总工会的情况汇报,与6家企业工会负责人和10名劳动者代表进行了座谈;之后赴武进区、钟楼区进行检查,分别听取了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与12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并实地检查了2家企业。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工作与成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多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加大执法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全面推动了该法的贯彻实施,实现了保障民生、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预期目的。全市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明显增强,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以上。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有所缓解,与2007年相比,今年新签劳动合同中,一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由48.75%下降到17.7%,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由43.48%上升到61.9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由7.76%提高至20.32%。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推广,截至8月底,全市签订集体合同5259份,其中工资集体协议5135份,职工覆盖面比2007年扩大了3倍。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扩大,截至8月底,全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2007年净增33.6、59.5、28、47、38.2万人。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依法用工社会氛围。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在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层面都引起了较大反响。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市政府及时成立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召开学习贯彻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强化贯彻实施法律的责任。市人社局组织对劳动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者各个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培训,并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咨询服务、上门指导、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三合一”的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四年多共组织《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和宣讲70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35万余人次,发放宣传学习资料50多万份,开展《劳动合同法》专场咨询20余场次,接待咨询人员1万多人次。武进区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开展宣传活动,先后邀请11名专家参加《劳动合同法》专题节目,接受“武进政风热线”现场采访21次,节目录制5场,在线解决劳动纠纷4起,回答热点、难点问题90多个。随着学习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已经在全社会引成共识,逐步营造了依法用工的社会氛围 。

   (二)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我市从解决企业和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相继制定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政策,夯实法律实施的制度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一是出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二是实施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一简化”服务企业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三是出台了用工服务二十条措施、五大产业用工服务意见,把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四是出台了《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力促劳资双方建立民主平等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五是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关系转移便捷程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参保的问题。六是针对建筑业、服务业参保率低的情况,实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既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又充分兼顾企业实际情况。七是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常州政策,吸引优秀农民工落户常州。八是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九是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突出问题,统筹研究应对措施,形成合力,及时调处化解矛盾。

   (三)加强监察执法,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实施重点监察,开展集中整治,先后开展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执法行动,大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四年多来,共检查用人单位25356家,为劳动者督促补签合同13.8万份,追缴社会保险费14830万元,为劳动者追讨工资23256万元。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基础扎实、推进有序、实效明显,全市已初步构建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管的新型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机制,已划分一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60个,二级网格670个。钟楼区积极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年度审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指导,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已完成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工单位3649家,巡查用人单位1681户,涉及劳动者6.4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1.6万份,追发劳动者工资914.8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20万余元,清退童工10人。

   (四)创新调解方式,有效化解法律执行中的争议纠纷。2008年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处于高发态势,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0418件。坚持调解优先,全市建立了劳动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调解机制,强化裁调对接,四年多来各类调解组织调结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64.46%,近期全市正推行建立企业劳调组织,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加强对企业劳调组织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力争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着力源头治理,全市法院重视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工作,深入企业调研,找准劳动争议涉诉风险节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宣传讲座,切实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建立“绿色通道”,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全市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推行司法审判的“一站式”服务,依法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武进区成立了全省首家“预防劳动争议协会”,建立劳动争议QQ群,通过网上实时问答的形式,解决各类疑问,组织会员单位到区仲裁院进行庭审观摩体验,邀请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会员单位做到了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社会保险参保率100%,在全区企业中发挥了极好的示范作用。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全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权维稳工作仍面临着新的挑战,《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者利益诉求难以有效落实到位。《劳动合同法》执行至今,虽然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已大大减少,但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新期待,如同工同酬、工资增长、减少工时、带薪休假等利益诉求,还难以有效落实到位。一些建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小微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不规范;不少企业工资福利水平未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同步,且不参考同行业同岗位社会平均水平;少数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通过单方面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完成所谓“正常劳动”;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谈判过程中缺少沟通,往往由企业说了算;工会机构被合并,职能定位不准,干部兼职过多,企业民主管理虚化等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工会难以充分参与民主管理和承担协调、调解、化解劳资纠纷的职责。

   (二)劳务派遣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法律后果的差别性非常大,有些企业想方设法将劳动者引向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非正规用工方式,既能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合同,以免除劳动法律责任,又能大幅节省工资和社会保险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对“三性”没有作具体界定,这给一些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提供了空间。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明显增加,涉访案件等明显上升,有的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将正常的用工以派遣方式替代,甚至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部分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者跨统筹区农村保险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在遇到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问题时,经常会遇到“两不管”相互推诿的尴尬情况。劳务派遣如不加以控制,会成为用工方式的本末倒置,加大劳动关系的复杂程度,对社会主流用工造成冲击。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明显加大。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给调解、仲裁、审理都增大了难度。一是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增多,由过去单一经济补偿金诉求发展为包括加班工资、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多种诉求。二是欠薪逃逸案件增多,受经济形势下滑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老板缺乏社会责任,欠薪逃逸。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但至今未有相关实施细则,在处理欠薪逃逸案件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三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很多用人单位管理混乱,基础资料没有保存,而部分劳动者维权意识虽强,证据意识薄弱,造成案件处理时举证困难。四是少数劳动者投机钻营,利用法律法规漏洞,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甚至拒绝签订,工作数月就不辞而别,然后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企业频频中招,事发除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外,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五是部分案件代理人不当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其揽财招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四)劳动行政执法力量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大大拓宽了企业、劳动者和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不少细化和硬化,使得劳动监管任务和难度明显加重,而我市目前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执法三支队伍还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不足,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无法及时掌握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的全面情况,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相对滞后,人均办案量是国家要求的1.64倍。劳动监察人员配比严重不足,目前我市是1:40000,与国际通行的1:8000的人员配备相差甚远。

   三、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实施《劳动合同法》,既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们要理直气壮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的学习宣传力度。在继续抓好面上学习、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要更深入、更扎实地做好普法工作,切实增强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一是加强新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宣讲劳动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突出抓好企业负责人的普法工作,通过宣传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举办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班、深入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正确解读法律法规,纠正企业主法律超前的认识误区,消除思想上的抵触情绪,促进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三是针对有的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或频繁“跳槽”,或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提前一个月打招呼随时走人等问题,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向他们宣传法律“双维护”的宗旨,加强劳动者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权利义务对等一致的价值观,促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二)着力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劳动派遣用工行为。针对我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明显增多的现象,全面盘查摸底,加大专项整治力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对滥用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充分保护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重点要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一步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四是重点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小微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五是督促企业做好规章制度清理整顿工作。《劳动合同法》倡导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职工行使解职权给予倾斜保护,这对企业原有用工机制管理方式带来较大挑战,当前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急剧变化,招工难、留人难问题突出,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寓服务于执法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引导企业学法用法,制定完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三)进一步发挥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努力构建多方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和矛盾。健全三方协调机制要以资源社会化、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为目标,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如欠薪逃逸和劳动者投机钻营等问题,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强化工会的作用和地位,履行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和基层处理为主的方针。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整合企业和社会调解资源,加快建立企业劳调组织,建立健全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相互衔接的调解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争议仲裁力度。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力度,把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和劳动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侵权案件。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群访事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专业化建设。配齐、配足、配强从事劳动执法的专业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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